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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5月23日讯 记者王璐报道 今天下午,证监会召开“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专项工作”新闻通气会。针对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该司法文件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内幕交易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强化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制裁衔接机制,进一步完善了证券期货监管刑事领域的相关法律制度,是涉及资本市场的一项重大基础性法制建设成果。
据了解,“内幕交易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证券、期货犯罪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将于6月1日施行。该解释主要进一步明确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犯罪主体范围、内幕信息形成时间的认定、定罪量刑的标准和单位犯内幕信息、泄露内幕罪的定罪处罚标准等法律适用问题,有利于有效解决执法实践中内幕交易认定难的问题。
此外,去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行政与刑事执法合作还正式下发了《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也是按照国务院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的要求,在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工作实践中反复论证的成果。意见进一步完善了打击证券期货犯罪的办案机制:一是适应打击证券期货犯罪需要,规定证券期货犯罪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同级检察机关负责提起公诉,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二是针对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特点,细化了行政执法证据使用、电子证据等相应规定;三是为更好地形成监管执法合力,立足于综合发挥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的执法优势,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执法与司法机关加强调查执法配合和案件移送协调会商等执法协作内容。
上述负责人进一步表示,“内幕交易司法解释”和“四部门意见”的出台,再次体现了司法机关和监管部门对打击证券期货犯罪工作的高度重视。它对于有效遏制内幕交易这一市场顽疾,改善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必将发挥重要而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