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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推介应保持信息一致 实行静默期有利于合理定价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5日 08: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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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公布的决定,明确了发行承销过程中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要求,强调了机构投资者和公众投资者获得信息的公平性。

  《办法》对初步沟通、推介、询价的方式、披露信息的范围都做出了更加严格、具体的规定,比如,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时,向公众投资者提供的发行人信息的内容及完整性应与向询价对象提供的信息保持一致。

  其实,在此前公布的《指导意见》中,就明确提出“完善规则,明确责任,强化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要进一步推进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发行制度建设,逐步淡化监管机构对拟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判断,修改完善相关规则,改进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落实发行人、各中介机构独立的主体责任,全过程、多角度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发行人和各中介机构应按法规制度履行职责,不得包装和粉饰业绩。对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应本着诚信、专业的原则,善意表述。

  “这是正确的,有助于保持公平,还可以避免信息的不对称性,防止厚此薄彼的情况出现。”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表示。

  一券商研究员表示,监管层明确提出在新股推介时,向公众投资者提供的发行人信息的内容及完整性应与向询价对象提供的信息保持一致,这不仅有利于投资者保护,更有利于新股发行价格的真实。

  “如果没有真实完整的信息披露,合理的发行定价也就无从谈起。真实完整的信息披露才是新股合理定价的重要前提。”上述券商研究员说,对中小投资者而言,最重要的是完善了信息披露规制。

  与此同时,借鉴成熟市场关于股票发行“静默期”的规定,《办法》明确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意向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采取任何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与股票发行相关的推介活动,也不得通过其他利益关联方或委托他人等方式进行相关活动。

  对此,李大霄认为,在新股发行过程中实行“静默期”的规定,这有助于保持信息的保密,同时不会干扰审批,不给发行工作带来影响。

  《办法》还规定发行人和承销商在发行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片面夸大优势,淡化风险,美化形象,误导投资者,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据悉,在成熟市场,一般要求企业在规定期间内不得对证券发行进行公开宣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也明确规定:申请文件受理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说明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以广告、说明会等方式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但在主板发行中缺乏相关规定。本次《办法》修订时补充了这方面的条款。据悉,证监会还将在修改主板首发管理办法时增加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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