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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论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对机场命名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运输机场名称应当由机场所在地城市(或地、州)名称后缀机场所在地具体地点名称组成。”
据报道,5月23日,宜宾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2012年5月14日,四川省政府关于《四川宜宾五粮液机场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已经批复,宜宾机场将迁建,并命名为“宜宾五粮液机场”。在回应争议时,宜宾方面举出了“茅台机场”例子。其意图或许是在说,用“茅台”命名机场可以,为什么“五粮液”就不行?
出于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四川宜宾、贵州仁怀需要新机场,可以理解,但是,将新机场命名为“五粮液机场”、“茅台机场”,就难以令公众接受,和人们的习俗、文化、价值观念存在冲突。用名酒命名机场,不但在文化上有“恶俗”之嫌,也相当于在一地唯一的甚至排他性的公共设施上做植入广告。如果此风助长,是不是很多机场都可以用企业冠名,是不是火车站、汽车站等都可以植入企业的名称?
多了不说,具体就名酒冠名机场一事来说,就违反了《民用机场使用许可》的规定,而且在公私、政企利益冲突方面,都存在很大的争议,似乎不妥。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对机场命名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运输机场名称应当由机场所在地城市(或地、州)名称后缀机场所在地具体地点名称组成。”这就是说,不管是茅台还是五粮液,都不可以作为机场的名称。如果一定要建“茅台机场”“五粮液机场”,那么,这一机场应该就在茅台镇,而“五粮液”也应是某一具体的地名。可是,实际情况都不是这样。
而企业冠名公共设施,也存在很大的争议。此前,很多地方公交站点曾经用企业冠名,一些体育、文化等公共场馆企业冠名的现象也比较普遍。但是,必须要明确的是,企业冠名公共设施都有冠名费,不知道茅台、五粮液机场的冠名费又是多少?
即便有冠名费,有些公共设施也是不能被企业冠名的。实际上,纵观国内外,机场、火车站等地方唯一、排他性的公共设施,有用地方命名的,也有用人物命名的,但极少有用企业冠名的。因为,这些场所的名称也关乎一地的公共利益,关乎人们对待历史和文化的态度。不管茅台、五粮液对当地经济、财政贡献有多大,其都是企业,有其自身的利益诉求,他们不是地方政府,也不能代表公共利益诉求,因而出现在地方重大的公共设施上也不合适。
地方政府积极为地方企业冠名机场奔走,看似扩大企业的品牌效应,符合当地的利益,恰恰逾越了政府行为的边界。知名企业当然值得重视,但是,地方政府最应该做的还是维护市场的公平,对所有的企业都一视同仁,不应动用公共资源向某一企业倾斜。
依法行政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各级政府应遵守现有的法律、法规,而不是想方设法突破规则。或许,在五粮液机场、茅台机场命名问题上,能给当地带来一定的利益,但是就社会整体而言,为功利目的而牺牲规则,必然导致更多类似行为的发生。而社会为此付出的成本,远远不是企业冠名机场的广告效应所能弥补的。
好在,现在“五粮液机场”“茅台机场”还只是在建设之中,有关部门,仍然还有纠正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