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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刘丽靓
为积极引导和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国务院国资委昨日下发《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或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时,应当积极引入民间投资。民间投资主体可以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意见提出,民间投资主体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方式出资。民间投资主体可以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民间投资主体之间或者民间投资主体与国有企业之间可以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共同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境外投资。
意见还特别提出,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或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时,应当积极引入民间投资。国有股东通过公开征集方式或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权时,不得在意向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时,除国家相关规定允许协议转让者外,均应当进入由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确认的产权市场公开竞价转让,不得在意向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刘瑞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国资委出台该意见一方面回应了在2010年制定的“新非公36条”没落实的问题,具体细化了民间资本如何参与到原来传统国企垄断的领域。另一方面试图将市场的竞争纳入到一个有序的渠道。中国经济发展离不开国企和民企,民企和国企共同缔造了中国经济的成功,但民企怎么进入到投资领域有多种途径,国有企业开放投资渠道,让民资参股、入股是一种比较好的有序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