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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参与城商行风险处置的,持股比例可以适当放宽至20%以上
□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降至15%
□ 不得单独针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设限
继多个部委相继发布“新36条实施细则”后,银监会近日也对外公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
民营资本入股银行业比例获放宽。
尽管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从未有过政策上的限制,但由于门槛较高,还是让不少民营企业望而却步。此次出台的《意见》的最大亮点,就是放宽了民营资本入股银行业的比例限制。
《意见》明确,民营企业可通过发起设立、认购新股、受让股权、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商业银行增资扩股,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商业银行重组。民营企业参与城市商业银行风险处置的,持股比例可以适当放宽至20%以上。此外,进一步加大引导和扶持力度,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农村金融机构重组改造。通过并购重组方式参与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商业银行风险处置的,允许单个企业及其关联方阶段性持股比例超过20%。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将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为15%。此外,村镇银行进入可持续发展阶段后,主发起行还可以与其他股东按照有利于拓展特色金融服务、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的原则调整各自的持股比例。
《意见》还明确,支持农民、农村小企业作为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发起设立或者参与农村资金互助社增资扩股。支持民营企业投资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
《意见》规定,支持民间资本与其他资本按同等条件进入银行业。各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鼓励各类投资者平等竞争,根据银行业行政许可规章确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同时明确,在市场准入实际工作中,不得单独针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设置限制条件或其他附加条件。(⊙记者 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