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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行人为IPO财务信披第一责任人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31日 09: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证券时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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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监会昨日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明确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和保荐机构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工作中的相关责任,其中要求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意见》同时对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提出了九个方面的工作要求。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意见》首先明确了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和保荐机构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工作中的相关责任,要求各市场主体归位尽责。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依法承担财务报告的会计责任、财务信息披露的披露责任,确保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签字会计师应当严格按照执业标准出具审计报告、审核报告和其他鉴证报告;保荐机构要切实履行对发行人的辅导、尽职调查和保荐责任。

  针对当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意见》对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和保荐机构提出九个方面的工作要求,主要包括:

  发行人应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和效果;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确保披露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相关中介机构应关注发行人申报期内的盈利增长情况和异常交易,防范利润操纵;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关联方认定,充分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发行人应结合经济交易的实际情况,谨慎、合理地进行收入确认和毛利率分析,相关中介机构应关注收入确认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毛利率分析的合理性;相关中介机构应对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进行核查;发行人应完善存货盘点制度,相关中介机构应关注存货的真实性和存货跌价准备是否充分计提;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充分关注现金收付交易对发行人会计核算基础的不利影响;相关中介机构应保持对财务异常信息的敏感度,防范利润操纵。

  与此同时,《意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责任追究机制。《意见》明确,证券监管部门将加强对财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对发行人的财务造假、利润操纵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并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予以惩处。

  上述负责人表示,证券监管部门将建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相关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并纳入统一监管体系,形成监管合力;根据各相关中介机构不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分别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构成违法违规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上述不良行为记录及有关监管措施将记入诚信档案。

  该负责人表示,除上述措施外,有关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其他措施,如存量发行等实施细则,包括自律组织需要配合出台的细则,都在紧锣密鼓地准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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