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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昨日正式发布经修订通过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闲置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该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办法》对闲置土地的认定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同时,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办法》规定,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办法》规定,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办法》指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办法》规定,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土地等处置方式。
背景
“因政府原因”闲置比重过大
长期以来,闲置土地追究处罚时面临的一大难题,就是“因政府原因”所占比重过大。年度公布的闲置土地案例,“因政府原因”的无论宗数还是面积,都大大超过企业自身原因闲置土地。2009年度全国闲置的700多宗、面积3000多公顷土地中,“政府原因”所占宗数为企业原因的5倍,面积为企业原因的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