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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正在制定期货公司IPO办法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09日 09:0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证券时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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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证监会发布《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这意味着期货公司资管业务即将开闸。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还指出,期货公司首次公开募股(IPO)办法正在制定中,暂不受理期货公司借壳上市申请。

  “期货公司资管业务采取先部分试点、再稳步推开的方式,从相对简单的一对一资产管理业务起步,再扩大到一对多资产管理业务。”该负责人介绍说。

  期货公司资管业务投资者面临“门槛”。投资者的初始委托资金不得低于100万元,必须以真实身份委托,委托资产来源应当合法,不得违反规定向公众集资。试点办法对期货公司关联客户做了回避和备案的相关规定,如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及其配偶不得作为该公司资管业务的客户。据介绍,中国期货业协会和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还将研究制定统一的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程序。

  申请开展资管业务的期货公司亦需迈过“门槛”。根据试点办法,期货公司申请开展资管业务的主要条件包括净资本5亿元以上、分类监管评级连续两年达到BB级以上、具有至少1名符合要求的高管和5名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近3年没有大的违规问题等。“从目前的净资本、分类监管评级情况看,大约有十五六家期货公司符合条件。”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从投资范围上看,期货、期权、其他金融衍生品、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都在其中。但在不同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上,试点办法未有限制。“不同投资品种的比例没有限制。因为是私募性质,主要的投资策略、投资方式、投资范围都和客户在合同中约定。”该负责人指出。

  在收费方式上,除管理费外,期货公司可以按业绩与客户进行分成。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具体收费均由投资者和期货公司在合同里约定。“这不是公募基金,更多的还是私募性质。不规定上限和下限。”

  试点办法还要求设置止损机制,即在亏损到一定程度时,客户有权提前终止资管合同。

  此外,试点办法还在账户设置、资金存管、防范利益冲突和不公平交易、主要风险防范措施、监管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就近期有一些期货公司向证监会咨询上市事宜,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期货公司IPO办法正在制定中,期货公司IPO原则上是在办法出台后启动。关于期货公司借壳上市问题,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管理办法》第12条的规定,在有关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企业借壳上市规定出台前,暂不适用现行借壳上市规定,暂不受理期货公司借壳上市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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