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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内幕交易零容忍交易异常股将失重组资格(政策聚焦)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12日 04:1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国际金融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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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相关媒体报道,证监会再次表达了对内幕交易 “零容忍”的态度。日前,证监会联合沪深交易所同时发布征求意见稿,表示将加强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异常交易监管。虽然此前在实务中已有相关处理办法,但此次的新规征求意见稿意味着这一内部处理原则正式公开成文。

  所谓“重大资产重组”,是指上市公司购买或出售的资产最近一年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相关指标比例达50%以上的资产重组。

  在A股的20余年发展历程中,内幕交易的失信现象已经成为市场的毒瘤。从众多案例来看,重组停牌公告发布前,股价无端暴涨是内幕交易发生最为普遍和明显的信号。

  针对这一问题,证监会最新规定,上市公司重组停牌后及时启动股价异动核查。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规定》),证监会对股票异常交易信息进行核查后,如认为涉嫌内幕交易,决定立案稽查的,上市公司应暂停重组进程,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

  此外,根据《规定》,如果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本次重组总交易金额的比例在20%以上的交易双方,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行为被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证监会将终止审核。

  对于证监会的这项规定,交易所也有更为详实的解释。例如上证所就规定,除上市公司以外主体的内幕交易被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证监会终止审核的,上市公司应当同时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12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并予以披露。同时,对相关遭处罚和追责的上市公司上证所也将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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