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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2012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按照2012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总体思路和大力发展农业保险的工作部署,内蒙古保监局将进一步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全面提升农业保险服务能力,切实加强农业保险风险管理,实现农业保险规范经营,稳妥推进农业保险健康发展。
与往年相比,今年的《方案》不仅新增了补贴品种、提高了保障水平、调整了补贴比例,还在加快划拨效率、建立风险基金、考核服务合规方面做出了明确要求。
《方案》明确指出,增加甜菜、育肥猪、森林、温室大棚内部作物保险,保险金额依次为400元/亩、500元/头、600元/亩、800/1500元/亩,保险费率依次为7.5%、6%、2%、8%;将去年按钢架、竹木结构确定温室大棚保额的方式变为按温室、大棚分别确定保额,温室20000元/亩、大棚10000元/亩;同时,奶牛保险中央财政补贴比例由30%提高至50%,自治区财政补贴比例下调20%。育肥猪保险中央、自治区财政各补贴10%,自治区以下财政负担比例由盟市自行确定。
方案还要求,盟市财政向保险机构划拨种植业保险上级财政下拨资金及本旗县配套资金的截止时间由9月底提前至8月底;各省公司种植业保险总保费收入扣除运营费用、代办费用、合理赔付后,赢余部分按照一定比例分成,分别作为大灾风险基金和保险公司的经营利润;另外,对保险公司未设立旗县分支机构、业务规模与服务能力不匹配、群体性上访事件性质恶劣的,建立旗县承办机构退出机制。承办机构被有关监察、审计部门查出严重违规行为的,直接取消其农业保险承办资格。
据了解,自2007年内蒙古自治区被列入国家首批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省份以来,内蒙古保监局根据农业保险工作实际,不断完善监管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着力促进辖区农业保险又好又快发展。如,在全国率先开展旗县保险费率区划的研究论证,并成功进行了试点;研究制定了《农业保险工作费用管理暂行办法》,防范费用列支风险;研究制定了促进能繁母猪保险发展的激励政策,稳定支持生猪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