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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短线内幕交易成漏洞 法律隙需要补上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18日 19: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羊城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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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都控股(600175)第三大股东俞建文受让超过5%以上的股权后、不足6个月内便卖出获利约1100多万元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周四本版已经给予报道。但该公司日前对媒体表示,四十七条是指持股5%以上的股东再次买入的新股票不能在半年以内卖出,否则可以不受此法规限制。对此,有律师表示,此种“解释”一开,那么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给新股东大玩内幕交易,短线交易将无从监管!

  只有合规股票才能卖出

  美都控股在回应部分媒体的质疑时称:由于俞建文买入公司9019万股之前持股为902万股,持股比例不足1%,因此不受《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约束。并称,此事跟上交所沟通过,对方表示没有问题才卖出的。也就是说,交易所认可这种做法。

  羊城晚报记者就此事请教上海某上市公司副总,他对此表示很诧异。他第一个反应是:为什么在6个月内俞建文可以将股票卖出呢?按道理法规禁止的交易,交易所方面会对股票“上锁”的。他说:“我账户里的股票我可以看得到分红等记录,但是我是卖不掉的,因为交易所已经按规定给我的卖出交易锁住了。”

  一位对深交所情况比较了解的业内人士表示,深交所的通常做法是按法规的要求,对董、监、高三类人员的股票“上锁”,而俞建文没在上市公司任职,因此其股票可能因此而未锁定。

  真的可以不受约束

  虽然交易所未上锁已经表示其卖出行为合法,但证券界知名人士熊锦秋对此非常气愤。他表示:《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立法目的,是通过交易收益的追索,消除内幕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动机。俞建文买入股票后成为公司第三大股东,有可能由此享受到大股东的一些特权,比如与其他大股东或管理层接触,或了解公司发展情况,或提前得到公司发展方向的暗示、公司管理、人员安排等方面的动向,即有可能分享公司内幕信息,因此应属《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范对象。

  一位从事证券行业工作多年的李姓律师则表示,他搜集的有关此类案例都发生在上海交易所。他介绍,2009年的华夏建通(现ST廊发展),当时有参与拍卖者取得5%以上股权后不足6个月便卖出,获利丰厚,董事会按证券法要求其交出利润,但被上海法院驳回。更早的是2007年的西水股份,也是同类案由,最后也是不足6个月卖出者获胜。

  从上述判例来看,法院的理由就是买入后达到5%的股东,只要未来不重新发出买入行为,可以不受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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