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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8日下达《民事裁定书》【(2012)潍破(预) 字第 1-1 号】,裁定受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寒亭支行对*ST海龙进行重整的申请。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日下午作出《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12)潍破字第1-1 号】,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指定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法院指定管理人之后,信息披露责任人为管理人,公司重整期间将采取管理人管理模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7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12年6月19日起停牌,至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就重整计划做出裁定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
管理人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股票停牌期间,存在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原因被暂停上市,或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因(如重整方案未通过等)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若公司被宣告破产清算,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