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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7月15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1日 15:0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民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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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对公租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住建部日前下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7月15日起施行。

  筹集渠道灵活多样

  《办法》给公租房下的定义是: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对于公租房的筹集渠道,《办法》明确,公租房可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租房并不一定是成套、独用的,《办法》明确公租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外来务工人员可申请

  《办法》设定了申请公租房的条件,即:在本地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经政府批准后实施,向社会公布。

  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规定为本单位职工。

  社会力量投资和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只能向经审核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配租。

  因就学等原因可换房

  《办法》还对租房期限、租金水平、租赁补贴或减免、换房等事项作了相应规定,具体如下: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减免。

  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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