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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经董事会与股东大会授权的情况下,公司高管擅自以公司名义与第三方签署协议,而且协议签署后,公司也未尽信息披露的义务,直到合同方要求履约时,公司方才如梦初醒。这样的事情发生在上市公司大元股份(600146)身上,似乎有些不可思议。
大元股份今日发布公告称,近期公司接到子公司新疆托里县世峰黄金矿业有限公司股东赵晓东电话,要求公司依据有关协议回购其持有的新疆世峰公司20%股权。公司据此进行了自查,并询问有关当事人,确认在2011年1月28日公司与赵晓东签署了《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晓东关于托里县世峰黄金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回购协议书》。
据悉,大元股份所指的回购协议是一纸从未对外公开披露过的合同。该份合同规定,大元股份(或由大元股份指定的第三方)收购标的资产(新疆世峰公司20%股权)需以固定价款(7500万元)和浮动价格(资产评估值)二者中孰高的价格作为合同执行价。这也意味着,该项收购款不会低于7500万元。
7500万元对于大元股份来说当然不是一个小数目,大元股份也在公告中表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这一数额已经超出了大元董事会的授权权限,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然而事实上,上述合同根本未经股东大会审议,甚至连大元股份董事会也蒙在鼓里,因此更不可能有正常的信息披露。
公告显示,大元股份高管邓永祥、袁野就上述股权回购相关义务向赵晓东提供一般保证。邓永祥、袁野同意为大元股份或公司指定方在7500万元范围内回购新疆世峰公司20%的股权提供一般保证责任。
大元股份表示,“《股权转让及回购协议书》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协议签署人未取得公司授权,该协议即公司高管人员个人行为,并且相关高管人员为《股权转让及回购协议书》提供了一般保证责任,《股权转让及回购协议书》与公司无关”。
大元股份进一步表示,公司目前无能力履行上述合同,而且7500万元的价格也未经评估,定价存疑,公司就此进一步与赵晓东沟通,力求妥善解决股权回购问题。
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名伟认为,只要不是邓永祥(合同签署人,时任公司总经理)恶意与赵晓东串通造成公司损失,那么上述合同仍然是有合法效的,那么大元股份就必须履行回购义务。只不过由于担保责任的存在,大元股份和赵晓东均可要求两名担保的高管代为履行回购义务,但如果两名高管无能力履约,最终的合同履行义务仍然将落在大元股份上市公司身上。
不过,按照合同,赵晓东需在今年1月31日前向大元股份提交要约大元股份履约的书面文件,但大元股份表示公司在该期限到来前未收到过赵晓东提交的相关文件。
值得一提的是,大元股份表示,公司的独立董事将就此事发表独立董事意见。相关事宜进展,本报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