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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研发报告规范之关键:信息真实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6日 09:0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期货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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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已经推出,期货公司资产管理等创新业务也已提上日程,期货公司的研发部门将担负为更多部门和客户提供基础性信息服务的任务。值得注意的是,期货行业研发报告中存在的数据来源不清、部分信息真实性无法认定等问题有可能会影响报告自身的参考意义,不利于服务投资者。

  日前,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和《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对证券分析师发布研究报告提出了规范性要求,如防范发布研究报告过程中的利益冲突,加强研究报告质量控制和证券分析师等相关人员责任控制,维护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独立、客观和公平性,等等。这些要求的提出,可以为期货行业研发报告规范提供一些借鉴。

  “国内证券行业的发展很多时候领先期货行业一步,证券行业出台的许多措施,都可以成为期货行业下一步发展的借鉴。”南华期货研究所所长朱斌认为,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分析师做出的一些规范值得期货行业借鉴,其中最重要的是保证信息来源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在朱斌看来,作为研究人员,期货分析师需要向客户提供客观准确的信息,为客户投资提供帮助。在此过程中,分析师作为首要把关者,需要有自己的判断力和分析能力,过滤掉不准确的信息。“目前期货行业的特性决定了期货分析师的研发报告还无法产生类似券商研发报告的市场影响力,报告更多还是有关基础信息和投资建议,投资者更多时候还是根据基础信息自己做出判断。”朱斌认为,减少虚假信息应成为未来期货研发报告的规范原则之一。

  东海期货研究所负责人邱海翔也认为,对于信息真实性的要求,无论是证券行业还是期货行业都适用。他表示,期货分析师应对市场信息来源进行核实,减少虚假信息对投资者的误导,从而避免给市场造成不良影响。  “证券业协会公布的规范中,对内幕信息与市场传闻的处理,也值得期货行业借鉴。”光大期货研究所所长叶燕武认为,证券研究报告中有时会涉及上市公司的内幕消息,而期货行业有时会遇到相关产业的政策传闻,如收储或放储信息,这些都会对市场造成重大影响。期货研发报告对于这种涉及国家机密或重要政策的信息,要谨慎处理,不能将无法确认来源的信息写入研究报告,也不能将无法认定真实性的市场传言作为确定性研究结论的依据。

  以产业链研究为核心,加上期货市场的多空双向投资特征,期货研发报告与证券研究报告也有许多不同之处。

  “证券研究报告关注的是某个上市公司股票的价格,在对上市公司进行研究和调研过程中,分析师可能掌握一些他人不知道的上市公司的一些重大事项,从而形成信息不对称的优势。”邱海翔认为,证券分析师有利用这些信息为个别客户或自己牟利的可能性,因此需要对此加强监管。而期货分析师是对某一品种或某一指数进行研究,更多是获得左右某一产品价格涨跌的影响因素。“分析师对这些因素的了解有先后之分,其关键在于自身的努力程度,而非依靠信息垄断,这种差异应该作为竞争的结果允许存在”。

  对此,叶燕武认为,期货行业可以在借鉴证券行业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特色,推出适合自身的研发报告相关规范和准则,以提高期货行业分析的标准化水平。(李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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