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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瑞灼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6月26日上午审议预算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能举债。只有法律或国务院规定才可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代地方政府发行债券。
近些年地方政府债务急剧上升达十万多亿元,在这种情况下,预算法修正案从严规范地方债务,明确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在笔者看来,简单地禁止地方政府举债恐怕是禁不住的,这一问题还得从体制上来破解。
当前一些地方政府背负巨额债务的原因,归根结底是我国财政体制的因素。我国当前的财税体制,更多地把财税收入向中央集中,而转移支付制度又不完善,这就直接影响了地方政府的财力;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又要承担大量的公共事务支出,这导致在财政体制上“头重脚轻”现象比较严重。其次,这也与地方政府自身的因素有关。一些地方政府好大喜功,喜欢搞形象工程,不顾自身财力超前建设、重复建设现象普遍,给地方财政带来巨大压力;“三公”消费无法遏制,行政成本居高不下,地方财政资金浪费现象比较严重,入不敷出的现况迫使地方政府举债过日。第三,各地发展不平衡,财政收入差距过大,一些富裕地方的财政富可敌国,而一些穷的地方,无法维持政府部门的正常运转,加剧了地方负债。
要破解地方财政“举债过日”的困境,除了致力发展地方经济,缩小各地经济发展的差距外,改革现有的财政收入分配体制也刻不容缓。事实上,当地方财政收入不足以平衡财政支出的时候,地方政府除了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压缩本级公共服务支出,以及“跑部钱进”之外,只能利用辖区内资源获取预算外收入。面对巨额的债务压力,地方政府不得不走上“卖地还贷”之路。因此,必须改革现有的财政收入分配体制,增加地方政府在财政收入分配体系中的比重,改变目前这种中央富、地方穷的“头重脚轻”局面。
其次,必须加大对地方融资的审核和监督。当前,由于缺乏科学决策程序,一些官员出于个人政绩的考虑,仅凭个人意志拍板,脱离现实,不顾财力民力,前建后拆、前拆后建的重复建设现象和盲目投资建设“形象工程”的现象较为普遍。特别是在“新官不理旧债”官场风俗下,一些地方官员在任期内大举借债,最后把一个烂摊子留给下任的情况并不少见,结果导致社会资源浪费严重,引起群众不满。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保有限的地方财政资金真正用在刀刃上,用于造福人民、改善民生,缩减行政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减少公共财政资金“跑、冒、滴、漏”现象,是摆在首位的问题。显然,如果没有相应的跟踪监督措施,恐怕无法防止资金被挪用,甚至被用于“政绩工程”建设。因此,地方融资必须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由地方人大审核、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