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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正式发布上市公司退市制度 严格恢复上市申请条件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8日 18:0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第一财经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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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一个月的征求意见,沪深两大交易所6月28日分别公布了修订后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方案,对退市指标设置以及恢复上市申请条件进行了更为严格和完备的修订。接下来还将进一步修订相关细则,完善退市方案。

  此次修订后的方案中,两大交易所均将净资产指标的退市期间由原定2年改为3年,其中增加了暂停上市的环节,以与净利润、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等退市指标的退市环节保持一致。

  方案将对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上市公司予以退市风险警示,相应地其退市期间由原定的4年改为3年。

  新方案还增加了因追溯重述导致净资产为负或者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同时还增加了B股的股票交易量和股票收盘价指标以充分考虑同时具有A、B股的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

  在恢复上市申请条件方面,征求意见稿仅规定了暂停上市公司申请恢复上市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应为正数,正式文件将上市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均为正值、净资产为正值、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财务会计报告未被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等条件列入标准。

  而两大交易所不同之处在于,上交所为已经被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设置了风险警示板,上交所预计风险警示板的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完成后,计划于2013年初实施。现有的*ST公司股票和ST公司股票以及今后的退市整理公司、恢复上市公司、重新上市公司及其他重大风险公司的股票一并纳入风险警示板进行交易。

  而深交所对于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仅通过设置退市风险警示标识*ST的方式进行相关公司的风险警示。

  在退市后续安排方面,深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可以选择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外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转让;而沪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可以选择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外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转让,也可以申请将其股票转入上交所设立的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

  上交所表示,方案发布后将制定配套的风险警示板、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及重新上市制度的相关业务规则,落实相关技术准备,并尽快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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