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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中小板退市制度改革方案新增多项标准昨正式出台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9日 07:3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文汇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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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唐玮婕)经过2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沪深交易所昨天同步推出主板、中小板退市制度改革方案,进一步完善退市标准体系,明确市场预期,抑制炒作绩差股,实现防控风险和平稳退市。

  据介绍,现行退市制度对政府补贴等非经常性损益和补充材料期限未作明确要求,一批公司长期“停而不退”的现象突出。此次最新的退市方案通过增加“扣除非经常性损益”标准和30个交易日内完成补充材料的要求,对恢复上市环节中的两个关键问题作出了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针对市场上长期存在“空壳”公司等突出问题,退市方案新增了净资产、营业收入、非标审计意见等相关退市标准。其中,上市公司净资产连续3年为负应终止上市;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上市公司予以退市风险警示,退市考量年限为3年;新增因追溯重述导致净资产为负、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同时,借鉴各国证券市场的通行做法,新增了股票成交量、股票收盘价两个市场交易方面的退市标准。

  由于以往股市中存在着“劣币驱逐良币”,“壳资源”炒作等非理性现象,因此在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等环节上,最新的方案设立了更细致、更具体的条件,明确市场预期,遏制对绩差公司股票的过度炒作。

  在充分听取市场各方意见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诉求的基础上,考虑到市场的承受能力,退市方案在新老划断上采取了较为稳妥的做法,有助于新退市制度的平稳实施。

  记者了解到,沪深两市退市制度的主要退市条件基本相同,但在风险警示和退市后续安排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在风险警示方面,深市主板、中小企业板通过设置退市风险警示标识*ST的方式进行相关公司的风险警示,而沪市通过设置退市风险警示标识*ST以及风险警示板的方式向投资者警示风险。在退市后续安排方面,深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可以选择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外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转让,而沪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还可以申请将其股票转入上交所设立的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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