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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6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修订草案)》(以下简称 《修订草案》),日前终于露出了庐山真面目,并向社会公众公开征集意见。
尽管距公开征求截止日期 (今年的8月5日)尚早,但目前已经有9000名社会公众提交意见,《修订草案》受关注的程度可见一斑。 据悉,草案将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的草案将再次递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读”。据法律专家介绍,按照程序,法律修订通常要经过“三读”方可通过。
在《修订草案》中,对备受关注的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及其亲属进行证券投资进行了重新规定,预示着基金公司人员炒股或将“松绑”;对基金公司未来的股权结构、基金公司高管股权激励进行了厘清,而且开闸基金公司设立子公司专门从事销售等。
根据《修订草案》第十九条,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同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前款规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为私募基金发行公募产品留下了空间,规定专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经营期限、管理的基金资产规模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据《上海证券报》、《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