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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上市部日前表示,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00名。
上市部认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通常是向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购买其所持有标的公司股权。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数量在50名以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数量一般在200名以下。
对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中对标的资产涉及的发改部门和环保部门审批问题,上市部表示,要求申请人披露标的资产在立项时是否需要取得相应的发改部门和环保部门的立项、环评文件;如果需要,要说明是否已取得相关文件。
上市部表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涉及上市公司其他行政许可为前置条件的,应向证监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批复;如无此类行政许可要求,则无需提供。
对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对“主要成员”的规定,上市部表示,“主要成员”不特指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而是指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