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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业乱象丛生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18日 07:5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质量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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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 刚 本报记者 许 巍

  特许经营(FRANCHISE)是指特许经营权拥有者以合同约定的形式,允许被特许经营者有偿使用其名称、商标、专有技术、产品及运作管理经验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业经营模式。目前,在社会上的诸多经营活动中,采取这种经营模式的十分常见。然而,因此而引发的纠纷也开始引起关注。

  自2008年至2011年,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共受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176件,此类纠纷总体呈逐年递增趋势。法院调研发现,特许经营行业存在的诸多不规范问题是此类纠纷多发的主要原因:

  一是“特许人”欠资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应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并具备相应的条件。实践中,不少规模小、起步晚、资金少的中小型企业,希望以特许经营方式迅速扩大规模、加速品牌推广、吸纳资金,在尚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即采取特许经营方式盲目扩张。因特许经营模式一般会向被特许人收取一定金额的加盟费,甚至有个别不法企业为达到非法吸纳资金的目的,打着“洋品牌”或以所谓高科技产品为幌子,通过广告大肆虚夸经营收益,以特许经营为名行违规集资之实,严重扰乱特许经营市场。

  二是合同内容不规范。法律、法规对特许经营合同的制定和履行有严格的要求,但有的特许人,为规避法律的限制性规定,将特许经营合同冠以“区域代理协议”、“合作协议”、“技术服务协议”、“代销包销合同”等名称,故意在合同中不体现加盟或特许经营字样,合同内容不按照法律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的必备条款及双方权利义务。一旦引发纠纷,特许人则主张双方的法律关系并非特许经营,而是一般的货物代销、技术服务关系,企图逃避法律责任。

  三是合同履行不全面。与一般供货合同不同,特许经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特许人除供应特许经营产品外,还应对被特许人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且应披露与特许经营相关的经营资源、网店投资预算等信息。但有的特许人因规模小、经营能力有限,在急剧扩张过程中,难以按照特许经营条例及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对被特许人进行业务指导,成了单纯的供货商,导致被特许人认为特许人违约。

  四是投资者盲目加盟。有的被特许人为下岗工人或无业人员,法律意识和商业风险意识弱,在加盟之前,不对特许人所拥有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备案情况、经营模式及规模等进行必要的考察,一味相信广告宣传,将特许经营视为致富捷径,“头脑一热”即决定加盟,缺乏对所加盟项目商业价值、市场前景和风险等事项的基本评估。加盟后,一旦发现经营效益达不到预期目标,则利用法律授予的单方解除权,主张解除加盟合同,要求返还加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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