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
客服设为首页 |
财政部日前修订并发布了《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新《办法》明确,2012年,专项资金发放租赁补贴户数以及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两项因素所占权重分别为80%和20%,以后年度两项因素权重由财政部根据各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情况适时调整。
与原《办法》相同,新《办法》明确,专项资金具体补助范围包括:西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部10个省及辽宁、山东、福建3省(不含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
新《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郑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