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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0日,上期所、郑商所和大商所三大商品交易所分别发布通知,对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进行了修订。分析人士表示,此次修订有宽有严,在促进市场更加规范的同时,也为一些合理的交易行为留下操作空间。
首先,在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异常交易行为的处理标准及处理程序修订方面,三家交易所均在次数规定上做出“包含该次”的修改。比如,上期所规定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自成交次数超过5次(含5次);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超过500次(含500次)。
其次,对于异常交易,三家交易所均在各自的修订中做出重新认定:今后由套利交易、套保交易所产生的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以及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被动超仓等情形都不再认定为异常交易。
此外,对于非期货公司会员参与交易,出现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第三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对该会员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只是在限制开仓的时间方面,三家交易所有所不同:上期所和郑商所均为3个月,大商所为6个月。
据介绍,考虑到客户可以在多家期货公司进行交易,期货公司较难掌握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三家交易所在新规则中取消了对发生异常交易客户所在期货公司单位采取强制监管措施的要求。
据记者了解,为使市场及时了解新规则,大商所在公布规则修正案后即启动相关培训工作,对此次规则修改内容、主要原因以及注意事项进行了讲解。
对于此次修订工作,郑商所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期货日报记者表示,新修订的异常交易行为认定标准和处理程序紧密结合了市场实情,更贴近当前的市场交易现状,在实际运用中将更便于操作、更规范化、更程序化,工作人员在操作中将更为有章可循。
市场人士认为,修订后的相关标准将套利和套保交易所产生的自成交等行为排除在异常交易之外,对于企业参与套期保值、规避市场风险十分有利,结合此前管理层下调期货市场监管费以及证券期货交易手续费标准等行为,此次对异常交易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的修订实际上体现出监管层的一个思路,就是降低资本市场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效率。(郭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