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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伪劣产品超5万元直接移送公安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23日 09:5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质量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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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徐建华)今后,北京市质监部门查处质量违法行为,尤其是食品违法行为时,一旦发现涉嫌犯罪,达到相关标准将移送公安机关。首都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制办将综合协调、同步配合。这种产品质量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在行政和司法制度层面形成“无缝衔接”,在北京市尚属首次,将对北京市产品质量违法犯罪行为形成高压态势。

  近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质监局召开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了《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和通报线索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标准(一)》(以下简称《移送标准(一)》),四部门将统一执行。

  今后,北京市质监部门查处质量违法行为,尤其是食品违法行为时,一旦发现涉嫌犯罪,达到移送标准的将按上述《程序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将同步配合质监部门行政执法活动、承接质监系统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将依法开展检察监督,监督公安机关和质监部门顺畅衔接。法制办将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工作进行综合协调。

  据介绍,《程序规定》共八章四十八条,包括案件移送程序、线索通报程序、咨询会商程序、移送复议程序和检察监督程序等,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程序作了全面、系统和严格的规定。《移送标准(一)》主要涉及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产品质量特别是食品质量违法犯罪移送标准。

  根据《程序规定》,首都质监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现当事人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但证据材料不足,且有重大、紧急等情况发生,再不通报可能影响案件侦破时,应向公安机关通报涉嫌犯罪的线索。公安机关不接受的,除“110”报警外,应记录在案。对有证据表明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的,应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刑事侦查。

  按照《移送标准(一)》中针对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生产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如伪劣产品销售额在5万元以上或伪劣产品尚未销售但货值15万元以上的,就可移送公安机关。另外,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属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如瘦肉精等;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他人容貌毁损或皮肤严重损伤的,均应予以移送。该标准纳入了重大责任事故案、危险物品肇事案、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等9类情形。

  “产品质量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在行政和司法制度层面形成‘无缝衔接’在北京市尚属首次。这是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责任政府的有效尝试。”北京市质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北京市质监局将在梳理刑法及质监部门专项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两高司法解释”和司法机关刑事立案标准,确定北京质监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案件范围,并与公安机关共同实施。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签署协议实行“两法衔接”,将形成部门联动的典型示范效应,有效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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