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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颖辉
7月15日,江苏省南昌市工商部门对汽车销售和维修行业中的“霸王条款”进行了专项整治。在此,我们摘录了6条明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格式条款。
试乘试驾发生事故销售商免责
合同内容:试驾人应持有有效驾驶证,谨慎安全驾车。如在试乘试驾过程中发生事故,由试驾人承担全部责任。
违规分析:为消费者提供试驾服务,是汽车销售商营销策略的一部分,销售商也应当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责任。因个人过错造成的试驾事故,消费者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价格、配置变动,消费者承担
合同内容:若遇生产厂家调整产品配置和价格,则按提车时的新配置和价格执行。
违规分析:在条款中对汽车价格或配置的变化作出特别约定,属于使消费者承担了销售商的经营风险的行为。
擅自扩大“不可抗力”范围
合同内容:因厂方供货、运输等不可抗力造成卖方无法按时交车,日期顺延,以卖方通知为准,卖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违规分析:在该条款中,销售商擅自把经营风险列入“不可抗力”范围,是典型的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行为。
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不对等
合同内容:买方在接到卖方提车通知后7日内须与卖方办理交接手续,否则卖方有权没收买方给付的定金并将该车另行销售;如卖方不能按时交付车辆,则买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卖方将定金返还给买方,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违规分析:首先,按照法律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其次,销售商违约时却仅返还定金的做法,使其没有承担任何实际违约责任。
强行代办保险、上牌服务
合同内容:卖方受买方委托代为办理保险、上牌手续,买方应给予积极配合。
违规分析:销售商单方面强行约定消费者委托其代为办理保险、上牌手续,是典型的利用合同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
车辆“不退不换”、“只修不赔”
合同内容:买方应于提货时对所购车辆仔细验收,有异议当场指出,车辆售出后买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更换或退货;车辆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卖方仅提供协助修理服务,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违规分析:该条款免除了销售商依法应当承担的更换、退货和损害赔偿责任,损害了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和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原载《江西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