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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公开谴责并认定公司前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蒋贤云五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25日 03:1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方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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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明,2007年9月11日,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林集团”或“公司”)与汉帛(中国)有限公司签订《资产收购框架协议》,协议约定秋林集团向后者出售公司所属的秋林商厦(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20号)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约为3.08亿元,占公司2007年底经审计净资产的187%。2008年6月11日,公司与黑龙江汉帛投资有限公司签署《秋林商厦(裙楼及主体)财产交接确认书》,将上述房产及相关设备移交给黑龙江汉帛投资有限公司。秋林集团对上述事项未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未进行信息披露,直至2011年10月11日因房产未实际交付被对方起诉的情况下,才以诉讼公告的形式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披露。

  秋林集团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9.3条等有关规定。前实际控制人及前董事长(现副董事长)蒋贤云系转让协议的签署人,对决策程序违规及信息披露违规具有主观故意,情节恶劣,对上述事项负有直接责任。前副董事长(现董事)张云琦、前董事及总裁吴敏一、蒋长钢、前董事及执行总裁蒋宏宇、前董事林庆灯、徐戎、孙文博、前副总裁李洪洋、赵立强、财务总监潘建华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亦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3.1.4条、3.1.5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第17.3条的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一、给予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谴责。

  二、给予前实际控制人及前董事长(现副董事长)蒋贤云、前副董事长(现董事)张云琦、前董事及总裁吴敏一、蒋长钢、前董事及执行总裁蒋宏宇、前董事林庆灯、徐戎、孙文博、前副总裁李洪洋、赵立强、财务总监潘建华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前实际控制人及前董事长(现副董事长)蒋贤云五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于上述惩戒,本所将抄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并计入上市公司诚信记录。

  上市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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