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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券商入围 险企投资管理人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25日 08:1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南方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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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日报讯 (记者/高国辉)近日,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委托办法》),为此前13项投资新政中第2个正式公布的管理办法。中银国际研究员分析,出台《委托办法》旨在改善中小保险公司投资能力不足的情况,而大型保险公司可能仍然主要依赖自身的投资管理团队。短期来看,对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率影响可能相对有限。

  《委托办法》在现行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管理的基础上,增加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作为保险资金受托投资管理机构,并明确了相关资质条件;其次,《委托办法》规定委托投资范围,主要是资本市场的债券、股票和基金等有价证券,同时对保险公司资产配置、持续评估、利益保护和风险控制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具体来说,受托投资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注册资本须不低于1亿元,管理资产余额不低于100亿元,并具有一年以上受托投资经验;证券公司或证券资产管理公司须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三年以上,最近一年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资产余额(含全国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不低于100亿元,或者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受托资金余额不低于50亿元;基金管理公司须取得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三年以上,最近一年管理非货币类证券投资基金余额不低于100亿元。

  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配备满足业务发展需要的风险监测和信息反馈系统,并建立委托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保监会表示,当前,大部分中小保险公司保险业务发展较快,投资能力相对不足,迫切需要选择更多的风控好、专业强的投资管理机构,为其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不过,《委托办法》对委托投资比例并未做进一步规定。申银万国证券保险行业分析师孙婷预计,保险公司初始委托投资比例或在10%—20%左右。保险公司可能效仿社保基金委托专户管理的模式,受托投资管理人可对保险资金的特殊性质进行投资设计,兼顾绝对收益和相对收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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