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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发“限薪令”遏制“天价年薪”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25日 09:0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潇湘晨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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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度广受争议的保险高管“天价年薪”现象或将得到限制。中国保监会近日发布《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规范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要求险企高管绩效薪酬不超基本薪酬3倍,《指引》自201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据统计,2011年四大险企上市公司中,高管税前年薪100万元以上者共26人,董事会成员税前年薪60万元以上者共12人,其中年薪最高者达988.47万元。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这次监管的对象主要是高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对普通职工只是原则要求。对高管人员薪酬过高的公司,监管机构可以以适当方式进行风险提示。但有专家指出,保险公司仍可调高基本薪酬来保证高管的利益。

  高管绩效不高于基本薪酬3倍

  《指引》将保险公司薪酬分为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福利性收入和津补贴、中长期激励四个部分。《指引》规定保险公司高管目标绩效薪酬不得低于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不得超过基本薪酬的3倍;保险公司每年支付给高管人员的现金福利和津补贴不得超过基本薪酬的10%。对于中长期激励,《指引》明确待相关部委出台政策后,保监会再根据政策制定保险业的实施细则。

  记者注意到,尽管《指引》没有点明“限薪”,但明确要求险企根据财务状况、经营结果、风险控制等因素合理确定薪酬,同时规定不得脱离国情、行业发展阶段和公司实际发放过高薪酬。对高管人员薪酬过高的公司,监管机构可以适当方式进行风险提示。

  薪酬与分类监管衔接

  《指引》还规定,保险公司高管人员薪酬应根据保监会分类监管确定的风险类别进行调整。分类监管确定为C类的公司,高管人员当年平均基本薪酬加绩效薪酬不得高于上年度水平。分类监管确定为D类的公司,高管人员当年平均基本薪酬加绩效薪酬在上一年度基础上下浮,下浮幅度不得低于5%。分类监管被确定为A、B类的公司,可自行根据分类监管部分指标评价结果对相应岗位的高管人员薪酬进行调整。

  《指引》规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绩效薪酬应当实行延期支付,延期支付比例不低于40%。其中,董事长和总经理不能低于50%。周期原则上不能少于三年。

  [观点]

  高管薪酬水平不一定会降低

  湖南大学金融与统计学院博士张磊认为,绩效工资在我国企业和一些事业单位中,浮动性比较大,自主性很强,管理层制定相关规定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近年来,包括保险行业在内的金融高管天价薪酬频现,就引发了公众的不满,并直指监管不力。

  不过,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教授庹国柱认为,保监会的限定或许对国有制的保险公司有效,但对于市场化运作的民营股份制保险公司,或许会降低高管队伍人才的积极性。

  张磊预计,即使按照新规来做,保险公司高管薪酬的水平也并不一定会降低,保险公司仍可调高基本薪酬来保证高管的利益。

  “此次监管的对象主要是高管和关键岗位人员,对普通职工没太大影响。”一位保险业内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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