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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国安:谁来终结“暴雨拒赔”保险霸王条款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31日 08: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每经网-每日经济新闻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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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7·21暴雨”使数千辆小汽车因为水淹让发动机受损。但是,当车主就此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时,却遭遇拒绝,车主亚明就是其中的一个。亚明的小汽车购买了“车损险”,保险公司为什么拒赔?工作人员讲了两点:一是保险公司也是要挣钱的;二是亚明的车只买了“车损险”,没有买“涉水险”,对于这类发动机受损,保险公司是不赔的。有媒体调查发现,在北京保险市场占有份额较大的人保、平安、太平洋、国寿、阳光、中华、大地等7家都是同一口径。

  还好,立刻有人找到了理论根据。就在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保险责任”一章,明确写着赔偿项目包括“暴雨”损失。事实上,所谓“车损险”,岂能不包含最严重、最关键的发动机损害的赔偿?但保险公司立刻以合同的另一条款予以否决。原来,就在“免责条款”中明确规定,“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涉水行驶,造成发动机损害的”,属于免责范围。

  于是我们看到一件怪事:同一家保险公司的格式条款,在“保障责任”条款里规定“车损险”赔偿包括“暴雨”损失,而在“免责范围”中又规定涉水行驶造成发动机损坏不予赔偿。笔者怀疑这是保险公司的一个“阴谋”。先是在“保险责任”引诱车主投保,后面再用“免责责任”拒绝赔偿,前面是一个“馅饼”,后面是一个“陷阱”,简直涉嫌欺诈消费者。而保险公司也就可以利用责任界定不清,来行使商家的最终解释权。

  其实,相关法规对消费者是有利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就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更有力的武器是《合同法》第41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那么,当保险公司的格式条款前后矛盾,我们应该怎么办?按照法律规定,哪种解释对保险公司不利,就选择哪一种;哪种解释对消费者有利,就选择哪一种。因此,保险公司没有“解释权”。

  事实上,关于“车损险”拒绝赔偿暴雨损失的官司,在全国已经发生了很多起,而且几乎都是以保险公司败诉而告终。昆明的张先生因为暴雨损坏汽车发动机,修车花去40万元,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经过两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还是承担了40万元的赔偿责任。所以,针对北京“7·21”暴雨灾害,专家建议车主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拿起法律的武器打维权官司。

  只是,打官司是花费时间和成本的。而且,一个个官司打下去,也占用过多的司法资源。对于这种明显违法而又普遍存在的保险公司霸王条款,应该有一个“一揽子”解决的办法,这就是从源头上取缔这种格式条款的无理规定。笔者建议,保监会、消协、工商总局等相关部门,联手行动从源头上纠正保险公司“暴雨拒赔”的格式条款,而不是让老百姓一个个地打官司。保险公司要赚钱,前提是承担本来应该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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