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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五,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股票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实施细则》),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出台《实施细则》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范交易风险,保障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切实执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但这一目的能达到吗?
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ST类股票涨幅限制为1%,而跌幅限制为5%。也就是说,被实施风险警示的股票,股价今后涨起来很难,但跌下去却很容易,《实施细则》助跌不助涨的作用非常明显。
A股市场股票涨跌幅制度历经变化,在笔者的印象中,1996年12月16日以前,个股涨跌幅并不受限制,股价一个交易日内上涨20%~30%的也不罕见,当年深市有家叫“厦海发”的上市公司,其股价曾经在一个交易日内大涨158%而惊动了深交所。涨跌停板制度实施后,10%成为股价涨跌的极限。1998年4月份之后,ST类股票开始出现,该类股票涨跌幅均为5%。
从此前不设涨跌幅限制到涨跌停板制度的出台,以及对于ST类个股的“区别对待”,至少监管对于同类股票的涨跌幅限制上是公平的,但《实施细则》的出台,却明显造就了ST股交易的不公平。既然ST类股票涨幅限制为1%,那么跌幅限制也应该是1%;或者跌幅限制为5%,涨幅限制也应为5%。
今年以来,监管部门相关人员频频力挺蓝筹,但蓝筹股却像扶不起的“阿斗”,无论是“两桶油”,还是银行股,表现都让投资者失望。就像当年“5·30”的“半夜鸡叫”一样,《实施细则》同样具有力挺蓝筹的意味,但对于ST类个股、绩差股等都是一个致命性的打击。本周一,沪深两市ST类个股全线暴跌,绩差股亦出现大幅下挫的走势,正是《实施细则》的威力所致,尽管其目前还只处于征求意见阶段。
在不对称涨跌幅的背景下,今后更多ST类个股、业绩不佳的低价股等纷纷跌进面值将不会是什么新闻。闽灿坤B濒临退市的质疑与争论还未结束,将会有更多“闽灿坤B”面世。触发条款固然应该退市,但通过制定规则的方式,导致众多上市公司“被退市”,这样是否很公平?对于广大中小投资者是否公平?这是值得商榷的。
A股市场的一大弊端就是难言公平,也正因为如此,处于弱势的中小投资者才常常遭遇“被鱼肉”的命运。事实上,近几年来A股市场频频“熊霸全球”,虽然也有其他方面的原因,但市场频现的不公平现象,同样不应被忽视,郭树清主席一系列大刀阔斧式的改革,其实也正是向市场的不公平宣战。
可以想象到的是,在上交所的《实施细则》出台之后,深交所也会出台类似的规定,否则市场又将产生新的不公平。只不过,出台《实施细则》,似乎与监管部门一直大力推崇的“市场化”相悖。前不久,市场纷纷呼吁暂停新股发行,但被监管部门以“市场化”的理由挡了回去。如今,对于ST类公司股价的涨跌,却人为地设置不公平的涨跌幅制度,这是不是也有违“市场化”的原则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