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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交易风险 上证所将设立上市公司股票风险警示板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31日 09:0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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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防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风险,上证所制定了《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股票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实施细则规定,上证所将设立上市公司股票风险警示板。按照《上市规则》,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因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因退市后重新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因其他情形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股票,以及被上证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但处于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股票,将在股票风险警示板进行交易。

  同时,上证所可以对出现重大交易异常或资产重组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等情形的上市公司股票实施风险警示措施,具体实施办法由上证所另行规定,经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实施细则规定,退市整理股票的简称前冠以“退市”标识,自退市整理期开始之日起,在风险警示板交易30个交易日,该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予以摘牌。退市整理股票在风险警示板交易期间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退市整理期。

  实施细则规定,投资者买卖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应当采用限价委托方式。

  风险警示股票价格的涨幅限制为1%,但A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5元人民币的,其涨幅限制为0.01元人民币;B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05美元的,其涨幅限制为0.001美元。风险警示股票的跌幅限制为5%,退市整理股票价格的涨跌幅限制均为10%。

  此外,风险警示股票盘中换手率达到或超过30%的,上证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5。

  实施细则还规定,同一账户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个账户,当日累计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数量不得超过50万股。根据市场需要,上证所可以调整上述买入数量限额。证券公司应当对其客户当日累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的数量进行前端检查和控制。

  据介绍,《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股票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须经上证所理事会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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