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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股民诉讼往往举证困难 应让被告自证清白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31日 13:1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新闻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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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深交所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刘俊海31日在做客中新网视频访谈时说,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逻辑,对股民来说很难做到,应该适当改变。 中新网 张龙云 摄中新网7月31日电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深交所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刘俊海31日在做客中新网视频访谈时说,近年来,对于内幕交易案件,股民的法律意识已开始觉醒,应依法鼓励投资者向人民法院诉讼,另外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逻辑,对股民来说很难做到,应该适当改变。

  刘俊海认为,除了依法追究上市公司内幕交易行政处罚的责任外,还应有民事责任,因为民事责任能给股民切实的补偿。“只要符合刑事诉讼要件法院就应立案,还要重点解决好执行难的问题。”

  刘俊海指出,“按照传统的法律逻辑,谁主张谁举证,原告来证明被告的主观恶意和法律过失,这一点很难证明。另外按照传统逻辑,原告还要证明内幕交易人实施的内幕交易行为和股民损失有因果关系,这一点,股民也很难证明,因为股民信息对等和经济实力上都处于弱势,所以相关法律也应做出调整。”

  他建议,一方面原告推定被告有主观有过失,同时给被告一个机会自证清白,证明自己主观上没有恶意没有过失,自己的行为和对方损失没有关系。如果被告证明不了自己清白,法院让他承担责任,于理、于法也是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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