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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报告事项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02日 15: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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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网8月2日讯(记者 常实) 为规范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报告行为,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根据《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委托办法),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应当遵照《委托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自行评估受托管理能力。

  二、投资管理人自我评估符合规定标准的,可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填写《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报告表》(见附件1)。书面报告应当要件齐备,清晰阐明必备要点(见附件2),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署。授权代理人签署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件。

  三、投资管理人报告材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为原件,一份为复印件,附电子版光盘。《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报告表》一式两份,均为原件。报告材料应当采用A4纸张规格,并用245×315毫米规格的硬皮活页夹装订成册。活页夹封面和侧面需标注:“受托管理保险资金报告材料”、公司名称、报告日期等。除固定格式外,正文标题字体为四号仿宋,正文内容字体为小四号仿宋,1.5倍行距,双面印刷,页码置于每页下端居中。报告材料应当按顺序归集,附分隔标签,加盖骑缝章,载明主要承办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

  四、投资管理人报告材料,符合监管规定的,中国保监会自材料齐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报告表》予以确认;不符合监管规定的,保监会通知投资管理人补正。

  五、投资管理人履行报告程序后,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按照《委托办法》的相关规定,与保险机构协商受托事宜,合理确定费率定价机制,并且依规履行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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