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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朱宝琛
中国证监会5日发布了《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适合所有类型的上市公司。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是员工应得的个人收入。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不是强制性的。员工持股计划购买的股票设置持股期限,将每次实施计划时其所购买的股票持股期限设定为不得低于三十六个月。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管理等各个环节,必须严厉禁止员工持股计划利用任何内幕消息进行内幕交易行为。
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问题,《暂行办法》明确了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及数量限制。资金来源是应付员工的工资、奖金等现金薪酬的一部分。考虑到员工的实际需求及风险合理分散原则,规定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工资、奖金等现金薪酬的数额不得高于最近十二个月公司应付员工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同时,员工用于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不得超过其家庭金融资产总额的三分之一。
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及持股比例问题,《暂行办法》规定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是从二级市场购入。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不超过总股本的百分之十,单个员工获授权益对应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一。员工在公司IPO前获得的股份、在二级市场购买的股票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票不合并计算。
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及持续实施问题,《暂行办法》称,员工持股计划长期持续有效,在其存续期间,可以按照年、季、月的时间间隔定期实施,也可以不定期实施。实施的次数和方式都由员工持股计划事先约定。为突出员工持股计划的长期持股的特点,员工持股计划购买的股票设置持股期限,将每次实施计划时其所购买的股票持股期限设定为不得低于三十六个月,自上市公司公告本次股票购买完成时起算。
关于员工对标的股票的处分权利,《暂行办法》明确,上市公司应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者约定,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标的股票应委托第三方管理,员工享有标的股票的权益;在符合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情况下,该权益可由员工自身享有,也可以转让、继承。员工通过持股计划获得的股份权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可以依据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行使;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离职、退休、死亡以及发生不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事由等情况时,其所持股份权益依照员工持股计划约定方式处置。(下转A2版)
员工持股购自二级市场 锁定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