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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股购自二级市场 锁定期为3年(上接A1版)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06日 06:2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方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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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接A1版)

  与此同时,《暂行办法》规定,员工持股计划采用选任独立第三方机构的管理方式,将员工持股计划委托给合格的资产管理机构管理,具体资产管理机构由当事人选择。

  “对于第三方管理机构不设定资格审批的任何条件,包括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资金管理公司等在内的合格资产管理机构都可以承担管理职责,具体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同时,实施过程中,也不准备设置准入条件。”负责人说,但监管部门会对这类管理机构进行行为监管,要求其具备独立性,从制度上严防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对上不能管理大股东的员工持股计划,平行的不能管理兄弟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对下不能管理自己作为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

  为确保员工持股计划财产安全,《暂行办法》将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定位为独立的委托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机构的固有财产,也独立于资产管理机构管理的其他财产。资产管理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方面,《暂行办法》明确:上市公司董事会通过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会议案后,要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完整的董事会议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的意见、法律意见书等。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公司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信息披露事宜。

  对于标的股票的购买,《暂行办法》要求公司履行必要程序后,由资产管理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标的股票的购买;购买的时间、数量、价格、方式等由资产管理机构依照约定实施。公司在此期间应及时公告资产管理机构购买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价格、方式等具体情况。以便使市场充分了解计划的实行情况,并对员工持股计划是否进行内幕交易进行监督。同时,要求公司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情况。

  对于员工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导致股份权益变动,需要履行《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报告、信息披露等法定义务的,要求其履行法定义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股票需要履行《证券法》规定的报告及披露义务的,也应及时履行义务。

  为便于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及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交易所和登记公司应当在其业务规则中明确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要求和登记结算业务的办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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