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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人保财险安徽亳州分公司收到亳州市蒙城县法院的判决书,对某车险人伤赔案承担第三者赔款199242.8万元,比原告要求的赔款核减了116982.32万元。该公司通过重新司法鉴定,减少了不合理赔款支出。
2011年6月20日,常某驾驶一辆在人保财险蒙城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和不计免赔险的轿车与一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使骑电动车的张某受伤,电动车受损,经蒙城县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常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张某在治疗终结后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构成五级伤残,休息期、护理时间为180天,营养期为75天,并以此为依据,将人保财险蒙城支公司和轿车车主靳某列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共316225.12万元。
亳州人保财险法律岗人员仔细分析案件后,认为伤残等级过高和误工护理时间过长,要求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重新司法鉴定,后经法院委托的安徽惠民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张某构成8级伤残,休息期为140天、营养期为56天,护理期为42天,法院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作出了上述判决。(闫龙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