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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昨天发布《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意味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终于破题。分析认为,此举措利好市场。
强调有限资金自愿参与
《暂行办法》共分六章三十五条,对员工持股计划的规范内容、实施程序、管理模式、信息披露等作出规定。办法首先体现了“企业自主、员工自愿”的特点,规定企业依照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及经济效益,自主决定如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同时须充分尊重员工意愿,不得强制摊派。
《暂行办法》明确,员工持股计划指上市公司根据员工意愿,将应付员工工资、奖金等现金薪酬的一部分委托资产管理机构管理,通过二级市场购入本公司股票并长期持有,股份权益按约定分配给员工的制度安排。也就是说,上市公司员工可以其个人应得的工资、奖金等现金薪酬的一部分,自愿参与员工持股计划,委托给合格资产管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参与该计划的股票锁定期为36个月。
从分散风险、合理分布股权角度出发,《暂行办法》规定用于实施计划的现金薪酬数额,不得高于近12个月公司应付员工薪酬总额的30%;员工用于参加计划的资金不得超过家庭金融资产总额的三分之一;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不超过总股本的10%;单个员工获授权益对应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稳定市场信心用意明显
证监会早在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期间就推出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主要针对“董监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而员工持股计划则可以覆盖全体员工。另一个显著的区别在于,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可以是发行新股或授予期权,也可以从二级市场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由大股东让与;而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不能来自新发股份,而只能采取向二级市场回购。此外,员工持股计划不需要行政审批,而是以信息披露规范加以监管。在这方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要比需要报证监会出具无异议函的股权激励更为便利。
为严防利益输送及内幕交易,《暂行办法》对管理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机构的独立性作出了严格规定,要求其对上不能管理公司大股东的员工持股计划,平行的不能管理兄弟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对下不能管理自身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时,还必须避开股票的价格敏感期。
据了解,成熟市场通常会对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上市公司、对员工通过计划获得的收益、对管理机构等给予一定税收优惠。对此,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将与有关部门积极协调、沟通,为员工持股计划成功推出、积极营造更好的制度环境。分析认为,在A股不断下跌的背景下,证监会采取这一举措,稳定市场信心的用意十分明显,对市场应是一大利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