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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虚假宣传偷换概念 领广东保监局三罚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08日 13: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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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8日讯 日前,广东保监局针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南沙支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连续下发三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因个险销售方面存在问题,被责令整改并罚款1万元。其负责人蔡建英、代理人唐明丽分别被罚款3000元、2000元,并被警告。

  据悉,经查,中国人寿南沙支公司在个险销售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2010年12月6日,投保人唐波通过该支公司保险代理人唐明丽投保了两份“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投保单号分别为1110440100993077和1104401009937451。在销售过程中,唐明丽向投保人介绍保险产品时存在“保险是强制存款,不能随便拿出来”、“是存在保险公司”等话术。

  广东保监局表示,唐明丽上述混淆保险产品与存款差别向投保人作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唐明丽改正,同时警告并罚款2000元。

  此外,中国人寿南沙支公司对保险代理人培训管理不严格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同时警告并罚款一万元。

  蔡建英,时任中国人寿南沙支公司负责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管理责任,广东保监局对其警告并罚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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