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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 (图片来源:资料图)
中国网8月2日讯(记者 常实) 据吉林保监局披露,2012年1-4月,泰康人寿吉林分公司在经营电话销售业务过程中,存在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和欺骗投保人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该分公司被责令改正并罚款7万元,相关责任人亦受到相应处罚。
经查,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在2012年1—4月份电话销售业务中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1、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未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未说明人身保险合同犹豫期的规定,未说明提前解除合同可能产生损失,未说明分红产品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未说明医疗产品的相关规定等。
2、销售过程中欺骗投保人。与银行存款的收益进行不当比较,与其他保险公司产品进行不当对比,以向银行存钱、攒钱等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以产品停售、限售等名义进行宣传销售,夸大、编造公司的过往经营成果,断章取义,片面强调产品利益最大化。
上述欺骗投保人、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吉林保监局给予该公司责令改正,并罚款7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程志鹏作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电话销售中心负责人,应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吉林保监局给予程志鹏警告并罚款1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