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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0日下午,保监会发布2011年交强险经营情况的公告。
2011年36家经营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经营亏损92亿元,其中,承保亏损112亿元,投资收益20亿元。这是保监会自2007年披露首份交强险年报以来,连续第五年亏损,也是亏损最大的一年。
经审计各保险公司的交强险汇总数据显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交强险共承保机动车1.14亿辆次。保险责任已到期的保费914亿元,保险责任未到期的保费增加69亿元,赔付成本749亿元,赔付率比2010年下降了0.4个百分点;经营费用277亿元(含营业税55亿元,救助基金20亿元),费用率比2010年降低0.2个百分点。赔付率和经营费用都比2010年有所下降,可见交强险经营情况趋于平稳,但从亏损额的绝对值看仍不容乐观。
保监会在新闻稿中称,2011年交强险经营趋于平稳,综合赔付率已经扭转了连续多年的上升趋势,综合成本率比2010年略有下降。下一步,保监会将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改善交强险及配套商业车险的理赔服务。
2011年,交强险共承担赔偿责任限额138465亿元,比2010年增长12%;处理事故赔案1579万件,各项赔付749亿元,比2010年增长20.6%;垫付抢救费用18.6万件,垫付金额13351万元,比2010年增长39%。
同时,保监会积极配合落实《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督促各保险公司及时足额提取和缴纳救助基金,2011年共提取救助基金20亿元(已累计提取37亿元)。
交强险缘何出现如此大的亏损?
8月4日,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保险法研究中心与天平汽车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联合举办了研讨会,对最高人民法院今年3月出台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进行研讨,来自法学界、保险业界和司法界的多位专家学者对该《司法解释》进行了探讨。在这此研讨会上透露了交强险亏损成因对冰山一角。
《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吸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然后再向被保险人追偿。该条款引起较大争议。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法规部主任欧秋刚表示,交强险对道路交通事故被侵权人承担较为完善的损失赔偿责任是制度的终极目标,但考虑到我国的发展阶段以及现有交强险的制度设计特别是定价机制,完全由保险公司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条件还不成熟。如果司法解释突破现行制度,将扩大保险公司交强险经营亏损面。
虽然司法解释赋予了保险公司追偿权,但是这类交通肇事人事后可能同时要承担刑事、行政或民事责任,案件追偿往往得不偿失,客观上就是保险公司为这类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买单,实际最终是守法的驾驶人或车主为此买单。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方萍也认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不能全部由保险公司来承担责任。
中国保监会法规部处长李学生认为,不能要求交通事故赔偿全部由保险公司来买单,除非说交强险变成社会保障的一部分,组建社保基金,采取税收的办法来筹资。但是目前,交强险还是一个商业问题,是有成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