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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江控股民事索赔案移至广州 剩余诉讼时效不足三月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16日 14:3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扬子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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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受广大股民关注的小股东杨先生诉香江控股(600162)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再起波澜。扬子晚报记者从知名证券维权律师、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处获悉,作为小股东杨先生的代理律师,他于8月14日上午收到了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定于2012年8月21日上午九点半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的证据交换以及8月22日上午九点半的开庭将不再进行。

  案件将移至广州中院审理

  裁定书内容显示,“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被告实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广州市番禺区迎宾路锦绣香江花园香江控股办公楼,该事实也为原告所承认。被告认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广州市,此案应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刘国华律师表示,接到裁定后马上和委托人杨先生进行了沟通,经协商后,决定对该裁定不提起上诉。预计上诉期满后,案件将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刘国华律师认为该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对案件结果影响不大,相信广州中院会公正审理此案。

  扬子晚报记者针对此案查阅得知,财政部2010年11月1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十八号)》等资料显示,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发现香江控股所属广州番禹锦江房地产有限公司将合同违约金在“预收账款”科目长期挂账,少计营业外收入236万元;所属增城香江房地产有限公司多计2008年度财务费用374万元,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的商业街仍在“开发成本”科目中核算,出租部分少计投资性房地产965万元,自用部分少计固定资产734万元。

  剩余诉讼时效不足三个月

  刘国华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十八号)》,香江控股2008年的会计信息存在大量问题,而该公司2008年年报为2009年3月31日发布,故香江控股虚假陈述赔偿案的虚假陈述实施日应为2009年3月31日。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十八号)》披露了香江控股虚假陈述的行为,故2010年11月11日可确定为香江控股虚假陈述赔偿案的虚假陈述揭露日。

  因此,投资者只要在2009年3月31日至2010年11月11日(不含该日)期间买入该股,并在2010年11月11日及以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股票且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即符合起诉的条件。他告诉扬子晚报记者,该类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因此,投资者应当最晚在2012年11月11日之前提起诉讼,目前仅有不足3个月的时间。如过期起诉,将丧失胜诉权,不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

  扬子晚报记者了解到,由于管辖法院发生变化,前期已委托律师起诉的投资者需要修改材料才能起诉,同时,为了让更多投资者能赶上维权末班车,刘律师继续接受各地投资者的委托,投资者应尽快准备起诉材料,包括: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600162股票打印到201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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