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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物业费预收"跨度"不能超半年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16日 16:0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安在线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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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期物业费预收不能超半年、业主不交物业费可能被起诉……记者昨天从省住建厅获悉,《安徽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已经结束,新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目前已正式下发并在全省实施。新版合同对物业公司及业主提出新要求,业主签合同时应多留意。

  预收物业费不能超半年

  物业收费分为包干制和酬金制。物业费可以预收,但预收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物业公司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对超出标准的部分,业主有权拒绝支付;已经支付的,业主有权要求其清退多收费用。

  如果楼盘内已竣工但还没有卖出,或者因开发商原因未能按时交付给业主,其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商承担。

  拖欠物业费可能被起诉

  新版的合同示范文本,也对业主进行了约束。按照合同规定,物业费应依照约定按时缴纳,如果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逾期缴纳物业费,自逾期之日起应缴纳滞纳金。同时,如果业主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有权要求其限期缴纳。逾期未支付的,物业公司有权按相关规定向法院起诉。

  对于租客,房主也有连带缴纳责任。房主应与租客进行交费约定,并及时书面告知物业公司。房主如果要出售房产,也必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费。(记者胡霞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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