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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络电视台消息 (记者 罗潇北京报道)3月1日,“iPad”商标案终审次日。
在北京三里屯的Apple Store,上下两层展厅依旧挤满了顾客。销售人员告诉记者,目前iPad2以及其他产品仍在正常销售,并未受到商标权纠纷的影响,而提及公司内部关于商标权纠纷的看法时,销售人员则以微笑拒绝了记者的提问。
“非常抱歉,在法院宣布二审结果之前我们不方便对外表态”,唯冠公司深圳公司联系人邓小姐在电话中婉拒了记者的采访。当然,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揣测与曲解,任哪一方也不愿意在此时轻易表态,截至发稿前苹果公司方面也并未答复记者的采访提纲。
开年大案
2月29日上午9时,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公司之间的“iPad”商标确权诉讼终审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这场备受关注的诉讼,一度被媒体冠以2012年“开年大案”的称号。
庭审中,苹果公司代理律师提交了一份长达24页的上诉书,阐明了包括“原告与被告通过电子邮件已成立合同并实际履行,一审判决认定有误”在内的七大观点,并提供了一位新证人来支持上述观点。
而唯冠公司方面认为苹果公司的行为存在法律程序错误,不承认其新证人的法律效力,同时对苹果公司新证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双方此次争议的焦点在于,台湾唯冠公司出售的“iPad”商标是否包含了深圳唯冠公司所拥有的两个类别。
深圳唯冠公司认为台湾唯冠公司无权出售自己手中的“iPad”商标,而苹果公司则认为既然台湾唯冠公司已将“iPad”全球商标出售,其中当然包括了“iPad”的中国大陆商标权。
对于苹果公司提出的新证据与新证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峻峰认为苹果公司并未能提供有效的关键证据,即其与深圳唯冠公司的商标权转让合同,以及中国商标局的审核。
在经历了近6个小时的庭审之后,法庭审判长询问双方是否同意进行调解,苹果公司方面表示要等待征求委托人的意见,深圳唯冠公司代理律师也只是一般授权,须征求委托人意见,庭后才能确定是否接受法院调解。
苹果出险招
“苹果公司在走一步险招。” 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的胡胜文律师告诉中国网络电视台记者。
庭审中的一个细节,透露出苹果公司诉讼策略发生改变的迹象。
从自2010年4月(首次起诉深圳唯冠公司)起的一系列动作说明,苹果公司希望能尽快解决商标纠纷。然而,此次庭审中,苹果公司代理律师忽然提出:要求追加台湾唯冠公司为案件当事人。该申请一旦获准,整个诉讼时间将被延长。
追加被告的做法显然违背了苹果公司“速战速决”的诉求。苹果公司葫芦里究竟卖的什么药?
胡胜文分析称,苹果公司二审中提出的新证据与证人其效力和证明力需要审查论证,并无绝对的把握,因此需要时间来寻找更加确凿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驳倒对手。
就目前的情况看来,苹果公司的销售情况并未受到影响,拖延时间更可以确保其利益的最大化。
胡胜文表示,苹果公司这招看似万全,实际上却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如果法院最终将商标权判给唯冠公司,苹果公司可能会承担更多的赔偿”。
据统计,从2010年第四季度到2011年第三季度,苹果公司iPad产品在中国累计销售了300多万台,销售额超过了100亿元。如果败诉,苹果公司在面对高额赔偿的同时,还将累及大量的国内经销商。
唯冠公司遭困境
与苹果公司相反,停牌至今的唯冠公司则更希望能够“速战速决”。
2010年8月,唯冠公司创始人杨荣山被香港高等法院颁令破产。目前正处在香港联交所除牌程序第三阶段,极有可能退市。
而唯冠公司的财务状况更是令人担忧,其流动负债净额达28.7亿元,38亿元贷款逾期未偿还,对中国银行等8家银行的负债大约为1.8亿美元,约合人民币11.45亿元。如果案情一拖再拖,唯冠公司很有可能被拖垮。
另外,根据此前的媒体报道,早在2010年苹果公司方面就曾与上述8家银行分别进行交涉,苹果公司希望唯冠公司走破产程序,然后由银行按照相关的破产程序将其所拥有的iPad商标权进行拍卖,苹果公司再以合适价格买走该商标权。据称该方案遭到了各家银行拒绝。
该消息称,苹果公司当时开出的转让价格是4000万美元,这与唯冠公司所欠8家银行的债务数字相去甚远,谈判破裂着实是在意料之内。而协商未果的苹果公司是否希望通过时间拖垮唯冠公司,这些都只是外界的猜测,但就目前的状况看来唯冠公司的确存在着时间上的麻烦。
有媒体最新消息显示,日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即将对一例针对深圳唯冠公司提起的破产清算申请作出裁定,一旦裁定深圳唯冠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两家公司对于iPad商标归属权的诉讼也将因之中止。该消息如果属实,无疑是对唯冠公司的“当头一棒”,可以说时间是唯冠公司目前最珍贵的资源。
两难 两全
“这是一个考验法官智慧案件”,胡胜文为中国网络电视台记者分析了“iPad”商标案在判决上的两难选择。
“客观地说,是苹果公司赋予了‘iPad’商标巨大的商业价值,如果将其从苹果公司手中取走,对于苹果公司是不公平的(当然前提是苹果善意使用)。然而如果就此认定‘iPad’属于苹果公司,形式上似乎又违背了国家对注册商标权的保护原则,这是一个需要兼顾法律公正与社会和谐的个案。”
胡胜文认为,和解或许是此案最好的结果。“双方在认清自己处境与底线的前提下各退一步,获得商标权的一方给予对方合理的补偿,通过协商最终应该会达到共赢”。
此外,胡胜文肯定了该案对于未来类似的商标权纠纷案件的重要意义,他认为再强大的法律支撑都只是外在因素,关键需要建设内在的商业伦理价值观,“法律不能成为抢夺利益的工具,关键还是在于利益的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