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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出台公租房管理暂行规定 租金比市价低三成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31日 20:1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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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武汉10月30日电(记者 沈翀)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日前公布《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申请公租房的将按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两个类型管理,租金标准为周边市场价格的七成。

  根据《暂行规定》,武汉市公租房供应对象中的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均收入标准为该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的两倍以下,住房标准为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以下;新就业职工的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为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的两倍以下(单身职工可放宽至三倍以下),具体标准由市房管部门结合房源情况和申请情况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公租房的租金,实行先按市价交、然后政府补贴的方式进行,补贴额为同类住房平均市场租金价格的30%,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如果欠租,可按合同约定通报其所在单位并从工资中直接划扣。公租房不能出借或转租,也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自行承担。

  申请公租房,需向户口所在街道提交:《公租房申请表》、家庭成员户籍、身份(含居住证)及婚姻情况证明;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家庭成员工作及收入证明;申请人所在单位签署的协助管理承诺书。如已取得廉租房和经适房资格的,且又满足公租房条件的,可直接换领公租房资格证。

  对于新就业职工申请,除身份、户籍、收入等证明外,还要提供劳动合同、社保或公积金证明以及毕业证明,并说明申请人及其直系亲属在本市的住房情况。

  如有资料造假、转租、空置或拖欠6个月以上租金、从事违法活动等,必须退出公租房,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并依法追究责任。

  据了解,今年武汉市今年保障房建设任务为11.84万套,相当于去年建设量的一倍,其中需筹集公租房房源3万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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