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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视农村民间金融“灰色地带”现象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11日 18:5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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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以来,农村民间金融在我国基本上被列为“地下金融”,一味地进行整治,而很少对其积极方面与消极方面进行客观分析。虽然目前农村民间金融只能以“灰色”或“黑色”的形式存在,表现却异常活跃,虽屡遭取缔或禁止,却表现出顽强的生命力,这说明农村民间金融有其存在的客观性。

  农村民间金融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农村民间金融缺乏立法支持,至今仍没有专门性的法律法规对其发展进行规范,所以长期被排斥在金融体系之外,缺乏金融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导致其组织制度、运作机制、利率形成等存在许多不规范之处。

  农村民间金融大多缺乏正规的组织形式、有效的约束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具有不规范、高风险等特点。随着交易规模的扩大、参与人数的增加,民间金融原有的血缘、业缘、地缘关系逐渐被突破,相应风险不断积累,从而难以避免关联贷款等道德风险的发生。而且民间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小、经营范围窄、基础薄弱、对外部冲击的抵御能力差,容易遭受金融危机、挤兑等突发事件的影响。同时,正规制度的缺乏也使民间金融中介和融资企业滋生短期行为,在高昂回报的刺激下,非金融企业以实业为名变相非法融资屡禁不止。

  农村民间金融一般有两种主要形式,一是口头约定型。这种情况大都是在亲戚朋友、同乡、同事、邻居等熟人中进行,他们完全靠个人的感情及信用行事,无任何手续。二是简单履约型。这种借贷形式较为常见,双方只是简单履行一下手续,大都是仅凭一张借条或一个中间证明人即认可借贷行为。近几年,虽然农村民间金融业务越来越多地开始采用书面形式,担保和抵押也逐步增加,但所占比例并不大,多数业务处理仍然延续原有的简单化模式。由于没有建立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没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及审计稽核制度,贷款期限或长或短,贷款利率或高或低,凭双方关系的深浅而定。结果往往是债务人不能按时归还借款,债权人不能按期收回资金或根本无法收回,从而引发债权、债务纠纷,成为众多法律纠纷的根源。

  由于农村民间金融组织游离于政府监管之外,缺乏对每笔贷款贷前、贷中、贷后严格的调查,在贷款者对借款者的信誉及贷款用途难以知晓及控制时,便会使民间金融风险加剧。往往一些效益不好、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被银行拒之门外之后,非正规金融便为其融通资金,使国家的调控手段大打折扣。且民间借贷大都是在资金需求紧张迫切,银行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发生,基本上是一个卖方市场,利率水平通常畸高。同时由于民间借贷活动在金融机构之外进行,造成大量资金体外循环,干扰了金融机构业务的正常运转,给国家的货币政策造成冲击。另一方面由于民间金融组织身份的“地下性”,金融监管机构难以监测和控制民间金融的货币流量,增加了央行对于信用和资金总量的监控难度,干扰了金融机构业务的正常运转,影响了国家货币政策的执行。

  目前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组织面对的最严峻问题就是它们在法律上处于不利地位,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农村民间金融在扩充农村生产经营资金、活跃农村金融市场、提高金融效率,尤其是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如果让农村民间金融长期处于法律真空,不仅不利于农村金融机构的成长,也不利于监管部门进行风险控制和监管。

  规范农村民间金融健康发展策略选择

  农村民间金融对农村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已得到广泛认可,但由于立法、监管的滞后,民间金融长期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其经营管理不规范,尤其是其非法集资、高息揽存等行为,导致民间金融蕴藏着巨大的风险,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力度。因此,在对民间金融进行鼓励、支持、引导的同时,必须对其消极作用加以限制。

  农村经济发展的实践表明,类似民间借贷合法性等有关民间金融的法律规定已严重滞后于新农村建设实际,国家应尽快健全和完善农村民间金融的法律法规,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对农村民间金融的引导,使其合法化,将农村民间金融纳入信用可控范围,对正当的民间金融交易行为加以适当的保护。应积极鼓励正常的农村民间金融活动,给民间金融以合法的空间,从法律层面上正式承认民间金融,是促进民间金融发展的当务之急。

  在市场准入方面,根据当前新农村建设的实际,对已经存在的农村民间金融组织进行审核,使那些具备一定规模、运作比较规范的农村民间金融组织有序地注册登记并接受监管;而对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民间金融组织应停止其经营金融业务,直到其达到市场准入条件;凡未在监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农村民间借贷活动均视为非法,不受法律保护。在市场退出方面,对于那些经营不善、甚至资不抵债的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必须坚决责令其关门退出。为了保护金融机构债权人利益,督促金融机构稳健经营,有效引导金融资源高效配置,需要出台《民间金融组织破产法》。独资或合伙制形式的,其退出以自行消化吸收为主,辅之以地方监管当局的制度供给;股份制或有限公司形式的,实行市场化的退出机制,通过股东股份的转让或公司的合法清算并购等实施退出,以避免不必要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问题。

  要真正实现非正规金融活动的规范化,最根本的是要进行产权改革,明确建立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产权制度。通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激励机制,实现“谁投资、谁管理、出了风险谁承担责任”,这样农村民间金融组织才能按照利润最大化、风险最小化等原则建立起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制度等,同时也才能从法律上防范行政部门通过行政指令侵占农村民间金融产权。

  规范民间金融,将民间金融纳入金融监管范围并加强金融监管,是保证民间金融机构安全和提高资产质量的内在要求。首先,应构建一个清晰、公平、多层次的民间金融监管体系,将民间金融纳入有组织、有管理的系统中进行严格监管,并对其组织形式、财务制度、经营业务范围等方面,分门别类地制定出标准明确的法规和监管制度。除官方的监管之外,还要重视农村民间金融的行业自律、机构的内部控制以及市场约束的补充与配合,将政府的外部监管和民间金融的内部行业自律有机结合,使民间金融监管体系的清晰、公平、多层次性更为明显。其次,应构建民间金融应对风险的救助机制,如准备金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再贷款制度、外部援助制度等等,政府监管主要是加强对一般性金融风险的防范,而对于民间金融的非系统性风险,则要遵循市场规则,不能由地方政府充当最后保障。据农村金融时报

责任编辑:周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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