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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乱象丛生,谁该为生命安全危机买单?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09日 12:1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南方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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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瘦肉精、染色馒头、牛肉膏、墨汁粉条……一系列食品安全恶性事件陆续被曝光,人民对食品的态度由“民以食为天”渐渐向“谈食色变”转变,食品安全乱象丛生。

  中国人民好不容易解决了能不能吃饱的问题,却又不得不开始担心会不会被“吃倒”。到底是什么让中国消费者陷入食品安全的恐慌?谁又该为此负责呢?

  笔者认为,在食品安全保障这个庞大的体系中,食品经过了生产商、营销商、监管部门、消费者等等单位和个人的层层把关,一旦某个环节出现错误,都将引发食品安全危机。因此,无论是生产商、或是监管部门、抑或是消费者都应该为食品安全问题负一定的责任。

  生产商:明知山有虎 偏向虎山行

  事件发生后,首先被消费者拿出来批斗的便是黑心的生产商。温总理也曾在一次与网民的互动中,怒斥“本应流着道德的血液”的黑心商户。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稳步发展。但是当前文化建设特别是道德文化建设,却成了中国社会进步的短腿。“向钱看”这种不可取的心态正在逐步代替“向前看”,很多食品生产商一味地追求经济效益而置消费者的健康与生命安全于不顾,在巨额的利益面前泯灭了良知。

  另外,随着人民生活和消费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人们对于食品的需求量大幅度增长。许多企业为保持市场的占有率,乘机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为公众的健康埋下了严重的隐患。

  在我国,想要从事食品生产这一行业并不是件难事,这使得食品生产门槛较低,直接导致了生产者素质普遍偏低。很多生产商雇佣的员工并不了解国家出台的有关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甚至对食品生产中用到的各种添加剂毫无了解。就拿瘦肉精事件作为案例,那些养殖户并不知道瘦肉精是什么,也不知道它会有毒,只是知道它会让猪的卖相变好。

  监管部门:有法不依 执法不严 行政不作为

  从客观上来讲,由于我国食品企业规模普遍较小、分布散,规模化、组织化和规范化的水平较低,的确为食品的监管造成了很大难度。但是,我国监管体系本身存在的漏洞也是一个无法忽视的问题。

  近来,我们发现食品监管部门频频出现“马后炮”,似乎他们已经习惯了“权威媒体揭露、相关领导表态、几个部门突击、若干人员服罪、过段时间冷却”的五段式套路。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人们都在质问:“我们的监管体系为何不能在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前‘未雨绸缪’?”在三鹿奶粉被曝光前的几个月内,有关部门曾对三鹿奶粉进行多次检验,却“未发现问题”。部分监管部门出现了“让食品企业自己取样送至监管办公室检查”等极其可笑的举措,恐怕与三鹿事件出现的原因不无关系。由此,笔者认为,监管部门的不作为才是造成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的核心因素。

  我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农产品由农业部负责,生产企业由质量监管部门负责,流通领域则由工商部门负责……食品监管可谓“政出多门”,缺乏强有力的领导和协调机制。一旦出现问题,便出现各部门纷纷推卸责任的不和谐现象。

  相对于很多发达国家,我国对食品安全事故肇事者的惩罚力度明显不够。引发瘦肉精事件的双汇集团在大家看来似乎损失不大,在事件过去后的不久便复牌照常营业。而2010年底在德国爆发的二恶英事件中,检察部门对相关部门提起了刑事诉讼,并附带4000万至6000万欧元的民事赔偿。在韩国,食品安全肇事企业在10年内禁止营业。在法国,销售过期食品的店面将面临“关门大吉”……

  消费者:过度依赖品牌 食品安全知识匮乏

  在生产者——监管部门——消费者这条链中,消费者常被认为是最被动的个体,也是最终的受害者。然而,笔者认为对于最近出现的一系列食品安全事故,消费者也应该负一定的责任。

  消费者品牌意识过重,大多数人在购买食品时更愿意选择大型企业的产品。许多消费者认为,市场具有淘汰机制,能够在市场竞争中生存下来并且发展壮大的企业必定是可以信任的。然而,对品牌力量的过分夸大造成中小企业销售额始终无法提上去,最终不得不被迫关门。久而久之,大品牌在行业内几乎形成垄断。于是,多数企业在外部竞争不再成为威胁后便放松对产品质量的要求,双汇瘦肉精事件便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双汇号称“开创中国肉类品牌”,作为肉类市场的龙头企业,不仅没有以身作则,反而暴出“瘦肉精”丑闻,使得消费者对国内大品牌产生了“信任危机”,实在是不该。

  消费者对于食品安全知识的匮乏,也是引发食品安全问题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拿购买蘑菇来说,消费者更倾向于选择白净、较美观的蘑菇。实际上,真正新鲜的蘑菇多数呈现暗淡的灰白色。而在市场上,这些蘑菇却无人问津,这就促使种植户在蘑菇中添加“荧光粉、增白剂”等化学物质。

  综上所述,食品安全危机不是单方面的问题,而是由多方因素共同引起的。为了使食品安全尽快走上正轨,近期,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年)》,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主要从业人员每人每年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和行业道德伦理等方面的集中培训不得少于40小时。

  而在笔者看来,当务之急应该是尽快完善法治、加大监管力度,而不是一味地灌输道德的重要性。首先,企业并不是不知道把食品安全置之不顾是一件有道德的事。就好像对“饿了的老虎”说吃人是不道德的,这是完全没有意义的。另外,笔者认为道德比法律的层次更高,只有先从法律上约束了违法分子的行为,才能谈得上道德这一更高层次的约束。

责任编辑:周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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