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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康:调整收入分配惠顾低收阶层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23日 11:0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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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理促进消费、优化收入分配”关系到在世界金融危机冲击之下我国整体经济结构的优化、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民生的改进。合理促进消费,现阶段主要应是促进低、中收入阶层消费水平的适当提高。

  调整收入分配格局,抑制不合理的收入悬殊

  1.从数据上看,近几年国民收入分配中企业形成的收入明显提高,应该做出一定的政策调节。这主要是指大型企业,特别是具有垄断特征的国有大型企业,他们在整个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近年来明显提高。这些垄断因素,既包括不可避免的自然垄断因素,也有一些是国家给予的特许权所形成的垄断因素。其中某些垄断需要在今后的改革中加以消除。比如说,在电力行业,厂网分开的改革就是一个基本方向,不得已需要继续保持自然垄断的输电网,还会带有明显的垄断特征,而发电厂应该真正推向市场,通过竞争,把自己的产品(也就是电力)竞价入网。诸如此类的改革在推进的同时,我们应该在垄断企业、大型企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方面,做出进一步的合理调控。2008年已经正式运转的中央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进步非常值得肯定,就是在国资委管理监控之下的100 多家大型企业,大体上要分别按照5%和10%两档向国库上缴资产收益。还应该提到,在此之前石油行业的带有垄断性的国有大型企业,已经在上缴石油特别收益金。按这个发展方向,通过国有经济的进一步战略性重组,以后应该使中央级国有大型企业最后收缩到100 家以下,从而逐步发展一户一率的特定法案,通过代表全体公民利益的立法程序,在法案上形式上确定某一个特定国有大型企业按什么样的功能定位、应该怎么处理向国库上缴资产收益的分配事项(石油特别收益金已有这种模式的雏形)。在今后调整收入分配格局里,这是一个必须处理好的机制创新和改革。

  2“.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思路。在我国现行的按照11 个分类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框架之下,简单地讨论提高工薪收入起征点的问题没有意义。我们应该推进中央早已在文件里写明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这个改革方向上的综合配套改革。我个人的建议是,我们可以首先把资本利得抛在一边(即资本利得可能还要处理为分类,它比较敏感、比较特殊),看看其他的各种收入有没有可能都进入综合。如果都进入综合,首先要做好的,是相关技术性工作。公民身份证号码应该成为各人的社会保障号码,同时也应该成为个人纳税号码,这个号码应该终身不变,并在整个登记系统里是唯一的。同时这样的纳税号码要配上金融实名制和我们金融系统的计算机联网,每个年度作一次结算,把一个人名下在各个金融机构的年度利息收入合计在他个人的号码之下,然后再以超额累进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这种调节机制在“综合”的情况下,可以扩大到作分类处理的收入之外的所有收入,综合在一起以后超额累进征税。那么超额累进税率应该怎么设计呢?我认为,可以不动起征点,在一开始过了起征点的这个档次上,把税率调低到1%,最高不超过2%,它对应的是比较低收入的社会阶层,这些人虽然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原来一交就是按5%交,现在降低到1%,使他既进入纳税人范围,又明显降低了税负。1%的税率,可以一直延伸到所谓“中等收入阶层”的下沿。中央文件已经非常明确地说,要在我国培育中等收入阶层,我认为个人所得税上的处理,就是在中等收入阶层这个范围之内,以5%即原来的最低税率来覆盖,就可以了。这个5%的税率可以从中等收入阶层的下沿一直覆盖到上沿――我举个例子(没有经过具体测算):假定有关方面粗线条的测算认为,现在这个阶段,中国中等收入阶层的月收入是3000 元到7000 元,上沿一年就是8 万元多一些,那么5%的税率可以覆盖到年收入八万多元的人。对在此范围界限之上的收入,我认为,个人所得税可以再加大调节力度,强化收入再分配,可以从5%跳到15%,再跳到25%,最高我们还可以设想跳到35%(现在我们的40%或者45%的两档高税率,我认为可以取消了,因为效果不太好,也不符合税改的大潮流),这样从九级超额累进变成五级超额累进。可以预计,这种综合配套的新方案,将明显降低低收入阶层税负,培育中等收入阶层,并且加大了高收入阶层的实际税负,个人所得税再分配的作用就可以更好地发挥出来。当然这是一个很粗线条的建议,但我认为这是应该努力的配套改革的方向。

  3.对于税制里在收入分配领域可以发挥作用的另一个税种――不动产税,应该给予特别的关注,也就是现在大家都关心的物业税的问题。文件里称之为物业税,是借鉴了香港的物业税的表述。但实际上这个税的设计和香港的物业税有区别,它应该对应的是市场经济成熟国家所称的、地方政府要作为它的税基和主要财源支柱的房地产税或者不动产税。有的国家简单地称为财产税(在中国汉语里所说的财产税还要考虑到遗产税等问题)。我们现在如果把它定位为房地产税,在保有环节征收,要做税基评估,形成这样一个调节机制,它的好处有很多方面,可以实质性地推动省以下地方税体系建设和分税制的贯彻落实,校正地方政府职能与行为,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等等。而且,它实际上会给我国有产权房的社会成员增加一个保有环节的税负,这个税负可以起到一定的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当然也不排除一定条件下的税负转嫁)。这个税负会促使以后有能力买产权房的社会成员,比如中等收入阶层,购自住房的时候更多地考虑买小户型、经济实惠的住房,它也会抑制那些以买房来炒作的投资者或者投机者。这种需求方的变化,会影响供给方,使开发商在自己开发的地皮上努力兴建更多的小户型住宅,其结果一方面是中国土地集约利用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也调整了收入分配格局,即在抑制房地产“泡沫收入”方面会配套发挥它正面的效应,并长久地产生不动产保有环节上的收入再分配制度因素:在让房价变得较沉稳的同时,使有能力炒房的人,盈利空间收窄,与无能力炒房人的收入差距缩小;让有税负承受能力的一批人,为国库收入多作一些贡献,进而通过财政分配更有力地去扶助低收入者。从中长期看,还有必要讨论遗产和赠与税等方面的问题,这里就不展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