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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民间金融乱象宜疏堵结合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29日 14:1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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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一些公司以种种名义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承诺以银行存款利息十倍甚至数十倍的高额回报,不少老人在高息诱惑下成为“投资者”。东窗事发后,法院判处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囚三年。(《深圳晚报》10月28日)

  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大多发生在富庶的浙江、广东等地,浙江东阳本色集团吴英的财富神话、亿霖木业集资诈骗16亿元的记忆尚未淡去,深圳以老年人为对象的非法集资再度引发关注。

  地域是解剖民间金融乱象的一把钥匙。浙江、深圳等地经济发达,藏富于民,民间投资的需求畅旺,但苦于投资渠道的逼仄,非法的吸储集资屡禁不止。不可否认,一部分地下钱庄有其自身的行业自律监督和交易习惯,对熟人社会存在着相当的影响力,民众投资于此的风险与回报是可控的。但是,更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则是带有诈骗性质的恶性案件,既无法律规制又无道德约束的无良奸商让投资者血本无归。

  深圳事件中的老人有钱有闲,判断力和法律意识较弱,成为了非法吸储的主要对象。动辄数十万、上百万的投资额折射出民间金融需求之强劲,然而股市波澜诡谲,楼市朝令夕改,理财产品亏损连连,合法的投资渠道无法满足民间资本的畅旺需求,非法集资这才趁势而起呼风唤雨。

  目前我国整治民间非法集资主要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种刑法罪名,后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既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集资诈骗固然有其主观恶意,应追究刑事责任。不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有其可商榷之处,普遍存在的中小民营企业融资困境,导致许多民营企业家不得不求助非法集资以获得金融支持。

  归根结底,目前我国的金融法律法规依然未能走出“堵”的思维,刑法并非唯一的行为规范,在治理民间金融乱象问题上,告诉民众不可以做什么不如告诉他可以做什么。《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早已颁布,其中赫然写道民间资本可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只不过在颁布半年之后的今天,具体的实施细则仍然“云深不知处”。

  与其对难以遏制的民间融资冲动动辄以严苛的刑法调整,不如先制定好游戏规则,让国有、民间资本在同一个平台中竞争。对部分资质优良、信誉卓著的民间金融组织剥离原罪,进行合法化试点,不失为一个值得尝试的解决方案。所有改革都是以“违法”为开端的,深圳改革开放三十年走出了无数条新路,在民间金融领域是否能再立新功值得期待。

  真正合理而有效的治理民间金融乱象宜疏堵结合,一方面打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集资诈骗;另一方面逐步开放直接、间接的民间融资渠道,以私募基金阳光化为先例,推动金融体系的完善,使得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愈发多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