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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10月22日 09:0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证券报
权威人士21日向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证监会原则上不鼓励上市公司把再融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除了几种例外情况,禁止利用再融资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
该权威人士表示,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股东大会决议中必须明确募集资金总额,而不是募集资金净额;本次募集资金的实施方式要详细披露,如果用于向非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要说明增资是否有障碍、其他股东是否同比例增资、增资的价格如何确定等问题。“曾经有案例,发行人募集资金拟用于下属中外合资企业的增资,但是没有提前取得外方同意,最后导致募集资金投向无法实施。”
上述权威人士说,证监会原则上不鼓励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但有几种例外情况:一是由于客观原因,补充流动资金确有必要性,或者经营具有特殊性,需要流动资金;二是用于铺底流动资金,一般不超过30%,基本上为10%左右;三是偿还前期投入的专项贷款或替换前期投入的自有资金,要求必须有董事会的明确决议;四是采用配股或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用于偿还贷款和补充流动资产的金额不超过30%,或者全部向锁定三年的投资者定向发行,则没有上限。除了这几种例外情况,其他类型的再融资募集资金禁止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