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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11月09日 13:2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11月9日电(记者孙晓胜)北京市自12月1日起实施新规定加大对商品房预售的监督管理。今后,北京的商品房在办理预售许可时,开发商提交的预售方案中必须将房价、折扣等信息上报,并在售楼处公示。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8日发布《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的通知》。要求开发商提交的商品房预售方案不但要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还要包括项目建设的进度安排,封顶时间、竣工交付时间,以及预售计划,每期开盘的时间、房屋套数以及采用何种预售方式等内容。
根据新规定,今后,开发商提交的商品房预售方案中还应包括预售商品房的价格及优惠幅度,以及开发商自留商品房的楼号、房号、套数等信息,以防止捂盘惜售、内部认购等违规销售行为的出现。
新规定还要求,预售方案中要包括商品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开发商要明确在企业破产、解散等情况发生后,商品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
据了解,商品房预售方案原则上不得变更。但因商品房项目的规划、设计变更等原因需发生变更的,开发商应在售楼场所公示变更内容一个月,并告知已购房人。公示期内有争议的,暂缓办理预售方案的变更备案。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责成房地产开发企业作出书面说明,并限期整改。拒不进行书面回复或整改的,北京市住建委将暂停该商品房项目网上签约,记入信用档案,并通过媒体曝光。